主旨:【轉知】「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」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以臺教學(四)字第1132801932A號令訂定發布。 |
說明: 一、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9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32801932D號函辦理。 二、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 三、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先生,電話:(02)7736-789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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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教組長 許 O O 於 2024-05-06 14:30:57 發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