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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日期 : 114/03/06
彰化縣政府 函
主旨:茲訂定114年6月20日(星期五)為本縣114學年度國民中 學新生報到日併同舉行編班測驗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查國民教育法第3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,凡6歲至15歲之國 民,應受國民教育,其中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,由直轄 市、縣(市)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。
二、次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、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課程應注意事項第2點、國民中小學 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2點及國民中小學開設新住 民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,將臺灣手語、本土 語文與新住民語文納入正式課程供學生選習。為及早規劃 師資與配送教材,請國小印發「臺灣手語/本土語文/新 住民語文選修課程調查表」,由家長填寫完畢後繳回國小 彙齊,並應於114年3月28日前轉送各國中,以利統計各類 語言修習人數。
三、為預先掌握國中新生實際報到人數,請國小印發「彰化縣 國小應屆畢(修)業生升學意向調查表」,由家長填寫完 畢後連同戶口名簿影本(或戶籍謄本)繳回國小彙齊並按 學區轉送各國中,作為各國中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估算 基礎。倘學生欲就讀本縣總量管制學校(彰興國中、信義 國中小國中部、彰泰國中、竹塘國中),應繳交含詳細記 事的戶口名簿影本(或戶籍謄本),以利總量管制學校依 各校管制作業要點進行資格審查。
四、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略以,新生入學通 知單應記載: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;新生報到、學 校開學、註冊及上課之日期;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 學注意事項。惟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7日臺 教國署國字第1100071385號函略以:「……建請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及縣(市)政府統一規範入學通知單受文者名 稱為『○○○之家長 啟』或『○○○之戶長 啟』 (○○○係指學生姓名),內文相關資料亦比照處理。」 爰請國中製發新生入學通知單時,除依法應記載之事項, 切勿登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但得設計由父母或法 定代理人自行填寫或簽名之表單。
五、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4條第1 項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國中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, 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,或採公開抽籤方 式,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,分配就讀班級。復按本縣 114學年度縣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 59 議,本次編班採S型排列方式辦理,並依本縣114學年度國 6 中教師甄選介聘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承辦學校為鹿鳴國中及 埔鹽國中。有關編班細項事宜,由本府以實施計畫另定 之。
六、檢附「彰化縣114學年度國中新生報到暨常態編班作業時程 表」、「彰化縣國小應屆畢(修)業生升學意向調查表」 及「臺灣手語/本土語文/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調查 表」、「畢業生作業操作手冊」各1份。